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8453号
原告: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红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906282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山东徐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标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U6LT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费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兴达路与许由路交汇处双创产业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UC0X0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标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4元,由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