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山东标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515号 申请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平邑镇红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9062829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标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U6LT4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费县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经济开发区双创产业园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UC0X0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标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县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标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县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18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标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县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8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