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8134号
原告: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红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9062829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山东徐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城板桥路与金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8591996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海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