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2982号
申请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平邑镇红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9062829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祥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城前镇东***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RPX628U。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申请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祥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市祥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祥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商海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