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40874号
申请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镇红泉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山东徐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西外环路路西100米银源家具建材市场15-19号。
负责人:***。
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320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冒智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