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

黄山歙县徽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歙县徽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歙县徽钢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二初字第000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本案应属模具买卖合同,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枞阳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主要内容约定:“被上诉人按上诉人提供的需加工模具的图纸、型号、名称、出料壁厚等几何尺寸,并经确认的技术要求及传真订单安排生产”。本案应是定作合同纠纷,加工地点即合同的履行地在安徽省歙县。原审原告选择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