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

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贵执字第0103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枞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枞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坐落于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文化园杏花文苑X幢XXX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池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