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

南宁一个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2573号 原告:南宁一个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温***6栋1**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L2KFPO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横埠镇(枞阳汽车零部件工业园)。统一信用代码:9134082379643001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一个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明坤铝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一个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一个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一个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一个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