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523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黄河畜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贵德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黄河畜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2523诉前调确1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案款1000元及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5300元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自2023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案款1000元至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青海黄河畜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2523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