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4064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六安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淠河路以东、周集路以南碧桂园小区7#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7388147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六安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