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宇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鑫宇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81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宇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繁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凌海市凌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宇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078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送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给付货款23585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辽0781执1046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已不在当地居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