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昕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昊昕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1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昊昕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郊黑土凹云南云水水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丽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峰,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兰,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昆明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林,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昊昕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8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8民初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昊昕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彦斌
审判员  佘华锋
审判员  焦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荞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