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23民初1369号
原告:庆阳益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全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庆阳益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全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2024年10月29日书面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庆阳益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