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9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6号糖酒蔬菜公司1号家属楼20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0民终8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退付工程款31189元,并支付违约金30800元,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6元,共计5912元,由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负担2900元,***、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12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875元,被执行人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1002执1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志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