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781民初1517号
原告:铁力市鸿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西大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宝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育知东路30号院1号楼14层2单元14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铁力市鸿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铁力市鸿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铁力市鸿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鸿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铁力市鸿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