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923民初957号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1B2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
被告:祥云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负责人:李某。
被告:杨某,男,1992年11月16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祥云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元,由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