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筑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云南茂凯建筑有限公司祥云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923民初957号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1B2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 被告:祥云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负责人:李某。 被告:杨某,男,1992年11月16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祥云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元,由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