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1228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男,侗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住所地:芷江镇富华新城小区B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CF3TEKOE。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欠***21350元于2025年6月底付清。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1228执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李四新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