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22民初6021号
原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28号万方广场A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686240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华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沙河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T15ML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华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庭予以准许。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负担。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