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02民初10379号
原告:安徽新中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新中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新中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中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中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31.5元,由原告安徽新中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