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6444号
申请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东路880号1-7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刘慧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申请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新城支行财产保全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85元,由申请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秉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