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25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8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说明被执行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还款义务,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牟锦
审判员***
审判员虞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