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市街道宝龙宝龙大道与宝龙四路交汇处智慧家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瑞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3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瑞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惠阳区人民法院不存在与本案管辖权有关的连接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本案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不在惠州市惠阳区。同时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税票,税票已载明天睿花园的工程地址为惠州大亚湾西区沿河路3号,即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大亚湾区,不在惠阳区。涉案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实际上为误写,并不准确。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根据一般管辖规则,本案应当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3.退一万步,如法院认为本案不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应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惠州市大亚湾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2020)粤1303民初3658号民事裁定,将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上诉人深圳市瑞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该证据显示工程星河丹堤天睿花园南区建设地址位于大亚湾西区上扬,被上诉人提交质证意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深圳市瑞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包天睿花园南区外墙涂料项目劳务工程,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星河丹堤天睿花园南区所在地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36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