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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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180号
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四平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101号118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