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91民初441号
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四平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猛,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路甲3号院1号楼80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18元,合计1743元,由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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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