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2财保9号
申请人: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四平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猛,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寒王乡后寨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左权县支行账号14×××53内存款485274.94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其公司财产提供担保。2018年4月3日,晋中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左权县支行账号14×××53内存款485274.94元。
案件申请费2946元,由申请人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