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7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四平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2579元,由上诉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茵
审判员***
审判员田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仙
书记员***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