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02民初722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甘肃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文体路6号中天国际商务办公中心B座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UTF0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6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