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07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务农,住衡阳县。
申请执行人:肖XX,男,汉族,务农,住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执行人:肖XX,男,汉族,务农,住衡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务农,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一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白云路34号(金星小区6-7栋)。
法定代表人:*金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XX,男,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衡阳市石鼓区角山宾馆项目经理,住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肖XX、肖XX、***与被执行人湖南一玖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湘0407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XX、肖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一玖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肖XX、肖XX、***劳务工资款XX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执行费XX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肖XX、肖XX、***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9)湘0407执227号案件终结执行。
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