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8601民初699号
原告:姜某某,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某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负责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站,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负责人: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王某,该站员工。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杭州某委员会、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站、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独任审理。2024年11月6日,原告在庭前会议中口头变更其诉讼请求中的金额为16041.91元。2024年12月3日,原告姜某某在庭审中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某委员会的起诉。2025年3月5日,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