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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7101民初1986号 原告:李某,女,200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郏县。 被告:某某局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局某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李某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异议书,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情形,故原告李某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