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422民初1769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