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淮安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78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晋陵北路**新天地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淮安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创公司)、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原设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4规定,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由筑原设计公司设计,今创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排烟窗设置过低,窗台离地面也只有90公分,不符合有关排烟窗窗台及排烟口离地面至少应有1.4米高的要求。案涉房屋排烟窗设计建造不符合规范,造成***、**之子**可以很方便地翻越窗台从而意外死亡。今创公司、筑原设计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系自杀死亡,与排烟窗的设计没有关联性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前曾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中亦有防自伤自杀等内容。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现场勘查笔录等可见,推拉窗和外廊栏杆外设有临空平台,**于晚9时许翻越窗台进入临空平台坠楼。同时,**事发前一天无故旷工失联,事发前不久失恋。***在发现其子坠楼时报警称其子因失恋跳楼自杀,公安机关也经查作出**跳楼自杀的结论。因此,一、二审判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系自杀死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案涉房屋排烟窗设置问题仅涉及消防安全或居住使用舒适性,与**的跳楼自杀坠亡之间欠缺关联性,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据此对***、**要求今创公司、筑原设计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欠缺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