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1103号
原告:惠州市金升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1T,住所:惠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广东惠宜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9G,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21号小区德明共计公寓一单元2910、2911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惠州市金升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惠宜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金升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惠宜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金升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金升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9.75元,减半收取为1079.87元,由原告惠州市金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咏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