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50882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对原告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508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5民初508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八页第十四行中“被告***负担1440元”补正为“被告***负担143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