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小事儿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8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事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千福巷12号1号楼1层123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裕丰路16号院7号楼4层408。

法定代表人:王光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女,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北京小事儿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5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小事儿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小事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建瑞祥公司)以公章被伪造、公安机关已立案与事实不符。二、本案应当进入实体审理,公章是否伪造民事诉讼程序亦可以进行鉴定查明。三、即使公章系伪造,签订协议人签订协议仍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四、即使案涉合同无效,小事儿公司的损失应当由***承担。五、本案存在假借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意欲逃脱法律责任的嫌疑,法院不应当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小事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建瑞祥公司、***退还小事儿公司已支付全部装修款项13.8万元;2.中建瑞祥公司、***支付小事儿公司工程延期违约金25万元;3.中建瑞祥公司、***赔偿小事儿公司两个月房租 54 671.52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建瑞祥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被伪造印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已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且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小事儿公司可待该事实清晰后,再行解决与中建瑞祥公司、***之间的纠纷,故应当驳回小事儿公司的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小事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小事儿公司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中建瑞祥公司、***支付全部装修款项、延期违约金以及房租。现中建瑞祥公司因被伪造印章案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受理,故本案所涉合同纠纷的相关事实需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方可认定。据此,本案现暂不宜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小事儿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北京小事儿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