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裕丰路16号院7号楼4层408。

法定代表人:王光恒,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审被告:唐延飞,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审被告:北京关键之道体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91号6幢109A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

上诉人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瑞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延飞、北京关键之道体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瑞祥公司上诉称,***自认其系唐延飞雇佣并为唐延飞提供劳务工作,故***与唐延飞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并非为我公司提供劳务,其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本案系***与唐延飞之间因劳务关系所引发的纠纷,提供劳务者***因履行二者之间的劳务合同受到伤害,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无法认定东城区系履行劳务合同的所在地,故***应向唐延飞住所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中建瑞祥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在北京市法华寺街91号德必文创园A201室的装修改造施工中受伤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中建瑞祥公司、唐延飞、北京关键之道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81 367.43元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主张其受伤地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选择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中建瑞祥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法 官 助 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