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2民初28247号
原告: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裕丰路16号院7号楼4层408。
法定代表人:王光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元,北京豪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霞,北京豪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7层1723。
法定代表人:江涛,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月,女,汉族,1993年4月5日出生,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莲,女,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装饰公司)与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郝卉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元、王晓霞,被告东方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方科技公司向中建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87500元及利息损失(以8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2、判令东方科技公司向中建装饰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7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3、判令东方科技公司立即向中建装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东方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8日,中建装饰公司(乙方)与东方科技公司(甲方)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建装饰公司承包东方科技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合同价款350000元。付款方式为东方科技公司分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1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105000元;2、工程施工进度达到40%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进度款,即140000元;3、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或甲方投入使用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5%,即87500元;4、进入保修期12个月后,甲方收到乙方进度款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结清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5%,即17500元。质保期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中建装饰公司依约按合同约定及东方科技公司指令施工,并于2019年3月21日竣工交付东方科技公司使用。现东方科技公司仅向中建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24.5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合同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乙方有权停工,工期顺延,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乙方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需支付乙方已发生的实际施工费用,还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补足。故,中建装饰公司要求东方科技公司支付35000元作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现,中建装饰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东方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建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1、中建装饰公司逾期竣工且未经东方科技公司验收合格,第三期款项付款条件未达成,东方科技公司不应支付。且中建装饰公司违约在先,东方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由中建装饰公司承担,但东方科技公司本案审理期间不主张解除合同,也不主张中建装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中建装饰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尾部东方科技公司职员高磊签名不予认可,但不申请高磊出庭作证,也不申请司法笔迹鉴定。2、双方并未进行竣工验收,该工程并未进入保修期,且中建装饰公司没有履行任何保修责任和义务,也没有向东方科技公司提出过进度款申请,保证金支付条件未满足,东方科技公司不应支付保证金。3、中建装饰公司未向东方科技公司提供第三期工程款发票及质保金发票,东方科技公司有权顺延付款时间。4、违约金及利息不能同时主张。假定东方科技公司存在违约,应向中建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在性质上都是对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不应重复适用。综上,东方科技公司不同意中建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8日,东方科技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建装饰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北京市刑侦总队警企联合实验室施工改造项目,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xxx警企联合实验室,承包范围:顶面工程、墙面工程、地面工程、强弱电工程等清单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本合同工期40日,计划施工开工日期:2018年12月0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01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后乙方实际进场日期而定);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350000元。2.甲方工作。2.2甲方指派高磊为现场负责人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3乙方工作。3.2指派高飞飞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4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4.2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可顺延:(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2)由于甲方原因影响施工队(包括甲方工程付款不到位);(3)由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或设计未确定的;(4)由于未办妥相关物业或行政审批手续的;(5)由于施工工地(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无法施工的;(6)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配套或配套单位不能配合而影响施工的;(7)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5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3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甲方自接到验收报告后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逾期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行负责。甲方未经竣工验收自行入住,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需承认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相应的看管费。6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4.1合同签订后1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105000.00元整,乙方开始备料。6.4.2工程施工进度达到40%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进度款,即140000.00元整,甲方收到乙方进度款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6.4.3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或甲方投入使用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5%即87500.00元整,作为进度款。甲方收到乙方进度款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6.4.4进入保修期12个月后,在扣除乙方因未及时保修而由甲方委托第三人维修支付的费用及/或因未及时维修或其他质量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后,甲方收到乙方进度款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结清质量保证金(不含利息),合同金额的5%,即17500.00元整。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按约定继续履行保修责任。6.5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6.6甲方向乙方结清本合同工程款项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下阶段付款时间。7保修期与保修责任。7.1本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8违约责任。8.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乙方有权停工,工期顺延,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乙方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需支付乙方已发生的实际施工费用,还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补足。合同签订后,中建装饰公司交付保证金17500元,开始进行装修工作,东方科技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支付施工费140000元,于2019年3月6日支付施工费105000元,中建装饰公司就收到款项开具发票交付东方科技公司。庭审中,双方确认工程余款87500元尚未支付,以及保证金17500元尚未退还。
庭审中,中建装饰公司提交2019年3月22日该公司驻工地代表高飞飞拍摄的照片,证明装修工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于该日交付使用。
庭审中,中建装饰公司申请该公司驻工地代表高飞飞出庭作证,高飞飞陈述,其负责驻地管理并完成装修工程,于2019年3月22日交付使用,在当日凌晨6点检查完毕后拍照。竣工验收单是后来双方补签的,因签署验收单时其已经在负责其他项目,该签名系他人在其同意下代签。
庭审中,中建装饰公司提交2019年7月31日《装修工程验收单》,载明工程验收日期2019年7月31日。工程类别为室内装饰工程。工程范围及内容:墙面装修改造、顶面装修改造、地面装修改造、强弱电改造及办公家具的采购和安装。验收意见:已按要求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装修改造工程,装修改造工程验收程序有效符合规定要求,质量合格,同意验收。该验收单尾部有东方科技公司合同授权项目管理人员高磊与中建装饰公司驻工地代表高飞飞签名确认。庭审中,东方科技公司不认可高磊签名真实性,但不提出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中建装饰公司职员高飞飞到庭作证,陈述因签署验收单时其已经在负责其他项目,该签名系他人在其同意下代签。本院结合庭审其他查明事实,对该验收单载明事实进行认定。
诉讼中,中建装修公司申请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支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建装饰公司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微信群聊天记录、《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警企联创实验室装修工程验收单》、上海浦发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拍摄现场交付照片、发票,还有庭审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东方科技公司与中建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庭审查明,中建装饰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完成装修工程,并交付使用;双方亦于2019年7月31日签署验收单。诉讼中,东方科技公司未就其工程尚未完工的抗辩意见提交证据证明,亦未就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本院认为,东方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工程尾款87500元,退还保证金17500元,其逾期支付工程尾款并拒绝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中建装饰公司主张违约金35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一节,根据合同约定。东方科技公司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中建装饰公司有权停工,工期顺延,逾期超过5日的,中建装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东方科技公司需支付中建装饰公司已发生的实际施工费用,还应向中建装饰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中建装饰公司损失的,东方科技公司应负责补足。据此,本院对中建装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合同并未就利息损失进行约定,且中建装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其又主张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费87500元;
二、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7500元;
三、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5000元;
四、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费1000元;
五、驳回北京中建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24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义嫔
书 记 员  胡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