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464号
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其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55元,由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