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464号 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其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55元,由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