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银发壹族养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3894号
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谷奎山,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银发壹族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乐山林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银发壹族养老有限公司监事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