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02民初8688号
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莹,河南尚成律师律师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