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北能王电器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北能王电器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北能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能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392民初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北能王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陵县北斗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北能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