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1679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25MA3C4PLG81,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光
明路安屯村南;电话:186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9月17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1********,住郓城县郓州街道
办事处金河东段234号;电话:1555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20881225091814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82.5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