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167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25MA3C4PLG81,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光 明路安屯村南;电话:1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9月17日生, 住郓城县郓州街道 办事处金河东段23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86 63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8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