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61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5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