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57号
原告: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程银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明福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