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783民初7255号
原告:河南省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河南省某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住河南省濮阳市。
原告河南省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河南省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2024)豫0783民初7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南省某涂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49148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南省某涂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4914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26日、2022年12月1日、2022年9月1日、2022年8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6份,原告购买了被告的油漆及稀释剂等货物,因被告出卖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损失元,因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购销合同》第八条“协商不成依法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某涂装有限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内容不属实。原告购买被告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产品合格。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理由,没有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26日,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1日,河南省某公司(需方)与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供方)就购买油漆及稀释剂等货物签订《购销合同》6份,约定:质量标准按国标或按需方要求执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购方指定地点,供方负责发货,费用由供方承担,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标准,供方包退、包换,异议期十五天等。后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依约按河南省某公司指示将案涉货物送达河南省某公司所承包的S44康县至略阳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标段,河南省某公司在使用案涉油漆施工部分工程中,总承包方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于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19日、2023年9月25日委托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属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环氧富锌底漆、环氧厚浆漆进行了四次检测(工程部位为桥梁工程),对环氧富锌底漆的检测结论为:送达样品所检项目中不挥发份中的金属锌含量项目不符合JT/T722-2008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对环氧厚浆漆的检测结论为:送检样品所检项目中耐冲击性、弯曲性不符合JT/T722-2008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发包方项目部即通知了河南省某公司施工队,后即停工。2024年5月份,河南省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通过微信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姚某某,姚某某答复说“好,我们愿意退货”;后河南省某公司即另行购买了其他厂家的油漆及其他相关货物在除漆后进行了返工,共支出货款、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449148.5元,以上事实有派工单、发票、付款凭证、转账记录、购物清单、返工照片、出庭证人证言及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附卷在案。
另查明,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检测结论后,也于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15日2023年10月7日由委托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属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环氧富锌底漆、丙烯酸脂肪族聚氨酯面漆、环氧磷酸锌底漆、环氧厚浆漆进行了四次检测(工程部位为桥梁工程),对丙烯酸脂肪族聚氨酯面漆的检测结论为: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符合JT/T722-2008标准要求,对环氧富锌底漆和环氧厚浆漆的检测结论为:送达样品所检项目符合JT/T722-2008标准要求中;对环氧磷酸锌底漆的检测结论为: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符合JT/T722-2008标准要求。
再查明,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在关于加快康略高速一标、一分包钢箱梁生产进度的函中载明:河南省某公司:……经业主第三方、中心实验室及监理检测出漆膜厚度及附着力不合格,2024年4月5日业主要求进行现场第三次附着力实验检测,依旧不合格,严重影响现场施工进度。……现要求贵方于2024年4月25日前整改合格,……对以上问题,特对贵方处以20万元处罚。该罚款在工程款中进行了扣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本案中,因案涉油漆的买卖合同,在发生质量问题后,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关于案涉油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分析如下:第一,《购销合同》中约定:按国标或需方要求执行,在需方河南省某公司施工过程中,分包方经检测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进行整改,河南省某公司立即通知了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同意退货,视为自认存在质量问题;第二,原、被告各自提供的部分检测样品名称不同、样品编号不同、检测重点不同,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案涉货物质量合格和符合需方要求的质量标准;第三,在中铁一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发送给河南省某公司的函件中,已经明确载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在于漆膜厚度及附着力不合格。综上,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抗辩案涉货物无质量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河南省某公司要求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返工所导致的损失449148.5元及罚款2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某公司赔偿损失649148.5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1.5元,保全费3765.74元,由河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晨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0373-8855852)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0373-8855852)。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诉讼费交入以下账户: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81801201********。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0373-8855852),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长垣市人民法院)。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