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261号
原告: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产业集聚区装备制造园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817515898。
法定代表人:姚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垣市。
被告:***,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垣市。
被告:刘俊相,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垣市。
被告:刘怀敬,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垣市。
原告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相、刘怀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永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