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9253号
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徐州乐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小南望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乐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诉讼费用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