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梁园区爱勤防水材料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217号之一
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卫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腾,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园区爱勤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东路货场路南128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园区爱勤防水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16元,减半收取计9508元,由原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光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