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跃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05民初639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原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K×××××号轿车驾驶人,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告:沈阳跃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四家子乡四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沈阳跃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